空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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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在委托我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前,请仔细阅读本《托运契约条款》。您委托承运人运输之行为,即视为承运人的工作人员已将《托运契约条款》每一条款向您解释清楚,而您已理解并接受本《托运契约条款》每一条款的内容。

1. 本《托运契约条款》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在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生效

2. 托运人不得托运以下物品:货币及金融票据、易燃易爆品、武器、军火或其零配件、易腐品、赌博用具、动植物、宗教及政治宣传物、淫秽、色情资料、药品、酒类、古玩、邮票、珠宝首饰、贵金属、假冒名牌或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粉末状、液体状、放射性物品、烟草、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的欧洲协定 (ADR)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所规定的有害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属于禁运或限运的物品及有关地方、国家所列明的禁运物品。托运人应确保所托运货物非上述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此对托运人本人及承运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3. 托运人应对托运货物及标识(包括货物在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合法性负责。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准确的收件人名称或姓名、地址、邮政编号、联系电话号码、货物名称、重量、数量等信息;

4. 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适合安全运输所需的包装,精密、易碎、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托运人必须采取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并做出适当的标志

5. 需要办理托运货物(包括目的地国、托运国、途经或飞越国)的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货物时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供给承运人,如因托运人未履行本条款造成承运人损失或费用增加,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增加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检查货物,包括打开货物检查,但检查并不是承运人的义务。

6. 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于交付托运货物时支付运杂费,逾期一日按运杂费总额5‰支付日滞纳金;托运人还应当支付承运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关税、更改地址费、偏远地区附加费、仓租费、因收件人或货物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回始发地运费、政府罚款以及其它杂费,否则承运人可留置货物。托运人托运货物后90日内仍拒绝足额支付本条所列明的各项费用的,承运人有权自行变卖托运人所托运货物并优先受偿。托运人向承运人明示由收件人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7. 为规避所托运货物发生货损时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对托运货物购买保险(可自行购买保险,也可委托承运人代为购买)。

8. 在空运条件下,如果所托运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停靠国不在发件国,则《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本托运单项下货物的国际运输,用于限制承运人托运人所托运货物的毁灭、丢失、损坏、延误所应承担的责任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毁灭失以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为上限《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及其修正案均不适用的情况下,除非托运人已在托运单上申报货物价值,并已缴付申报价值附加费用,托运人对任何托运货件遗失、毁损其它有关运送索赔的最高责任以每公斤在空运或其他非陆运条件下为25.00美元/公斤;或在陆运条件下为12.00美元/公斤,对于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 承运人不承担任何因货损、延误产生的间接损失。对于超出承运人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纪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承运人是否知晓);非承运人雇员或与承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发件人、收货人、第三人、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不可抗力,如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暴乱或民间骚乱;劳资事件等。

10. 托运人的索赔金额不得与运费抵消。托运人未付清运费,承运人有权拒绝支付托运人任何赔偿。

11. 承运人按通常的作业程序竭尽全力提供高效服务,托运人接受承运人安排的所有线路及绕航(包括可能的运输中转站),承运人为了更加安全快捷地运送货物,可以委托他人承运。

12. 契约条款与另签的合同条款不一致,即使合同在本契约条款生效之后所签,以本契约条款为准。涉及本契约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托运人及承运人均可向承运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其它协议对管辖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本托运单项下货物的国际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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